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市区各有关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: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反兴奋剂条例》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深入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食药监安 [2008] 86号)等有关要求,苏州市局决定在严格执行《关于印发苏州市蛋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苏食药监安[2008] 6号)基础上,深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
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事关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,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。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站在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,充分认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。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,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、负总责,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各职能处(科)室应各负其责,加强沟通配合,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合力。苏州市局成立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(名单见附件1),统一指挥、协调专项治理工作。
二、自查自纠阶段
1. 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,同时督促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,并汇总“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”,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苏州市局安监处。
2. 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应根据《反兴奋剂条例》和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按照含《兴奋剂目录》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品种名单及含《兴奋剂目录》所列物质的中药品种名单(见附件2、3,
http://www.szfda.gov.cn苏州市局网站下载专区,如无上网条件,请务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查阅、对照)开展自查自纠工作,并填写“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” (见附件4),在4月30前报当地药监局,市区药品生产企业报市局安监处,市区药品经营企业报市局市场处。
(1)药品生产企业应组织对库存及售出药品进行清查,对含《兴奋剂目录》所列物质的药品,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加注“运动员慎用”字样。对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,应召回或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;对2007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,凡销往北京、天津、沈阳、上海、青岛、秦皇岛等六个奥运会举办城市的,应召回或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。
(2)药品经营企业应组织对所有在售和库存的含《兴奋剂目录》所列物质的药品进行清查,对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,一律作“下架”处理,确保2008年5月1日起停止销售;对2007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,不得销往北京、天津、沈阳、上海、青岛、秦皇岛等六个奥运会举办城市。
三、 集中检查阶段
(1)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市局各职能处室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,跟据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,在2008年5月31日前,组织对辖区内涉及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查,做到监管单位无盲点、监管品种无遗漏。
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。市局安监处负责检查市区药品生产企业。市局市场处负责市区药品经营企业(批发、零售)的检查工作。市局稽查处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。
对未落实加注标识等要求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,必须立即责令其予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。
(2)集中检查工作完成后,各市(区)局、市局各职能处室应填写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表(见附件5),于2008年6月5日前报苏州市局安监处。
四、巩固加强阶段
2008年6月1日至北京奥运会结束前,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局各相关职能处室应继续加强日常监管,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,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。各市局应按月填报有关报表(见附件6、7),于次月5日前报市局安监处。
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重大、任务繁重。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、提高认识、强化领导、狠抓落实,不折不扣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。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。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