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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变更及补证指南

一、办事依据(点击即可下载):
(一)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国务院第276号令;
(二)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;
(三)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国药监械[2002]302号;
二、申请范围:
 申请变更或补证的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。 
三、变更及补证事由:
(一)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。
  1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、注册地址、经营范围、仓库地址(包括增减仓库)的变更。
  2、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的变更。
(二)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或损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。
(三)企业分立、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,应当重新申请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。
四、变更条件:
按开办时的验收标准执行。
五、变更的资料及程序:
(一)变更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许可事项的,企业应在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变更后再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手续;变更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登记事项,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办理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变更。
(二)企业向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:
1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变更申请表(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);
2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;
3、加盖企业印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(交验原件)[企业名称变更:提交新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(交验原件)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];
4、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如下:
质量管理人员变更: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、个人简历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的体检表的原件和复印件; 
注册地址变更:提交变更后地址的地理位置图、平面图(注明面积)、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,以及能清晰反映企业经营场所实景的照片资料;
经营范围变更:提交拟经营产品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,增加部分经营范围的(如植入类产品)需相应增加医技人员的相关资料(同以上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款);
仓库地址变更: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、平面图(注明面积)、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,以及能清晰反映企业仓库实景的照片资料;
法定代表人变更:提交企业上级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,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、个人简历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的体检表的原件和复印件;
企业负责人变更:提交企业上级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,新任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、个人简历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的体检表的原件和复印件;
5、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《行政许可(行政确认)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》;
6、企业认为可以满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;
7、凡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,应当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;
[以上纸质材料(除原件外)统一使用A4纸,左侧活页装订。注册地设在苏州市区(包括新区、园区)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;注册地设在各县(市)区的,变更内容为:经营范围、注册地址、仓库地址变更等(需进行现场检查的)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,变更其余内容(不需进行现场检查的)提交材料一式一份。]
8、企业应在企业网上申报服务平台(http://www.jsfda.gov.cn/wssb/)进行电子申报,具体操作请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(批发)网上申报指南
(三)变更许可事项不需现场验收的,受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,需要现场验收的,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。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,在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,并重新核发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,收回原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;变更后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不变。不准变更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四)变更登记事项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,在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,并重新核发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,收回原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;变更后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不变。
六、补证的资料及程序:
(一)申请补发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企业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苏州市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)提交以下资料:
1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补证申请表;
2、登载有遗失声明的《苏州日报》原件;
3、加盖企业印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4、遗失或损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的,上缴副本原件;
   遗失或损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副本的,上缴正本原件。
5、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《行政许可(行政确认)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》;
6、企业认为可以满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;
7、凡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,应当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;
8、[以上纸质材料(除原件外)统一使用A4纸,左侧活页装订,一式一份。]
(二)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补证申请后,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后,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。补发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与原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相同。
七、法律责任、其它:
1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,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并给予警告。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。
2、申请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,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消其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。
3、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,但尚未结案的;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,但尚未履行处罚的,受理部门将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,直至案件处理完结。
4、企业变更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许可事项后,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。
八、收费及附件:
收费标准:免费。
附件(点击即可下载):
九、联系部门及方式:
江苏省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
地址:苏州市竹辉路467号202室
电话:0512-65301132 邮编:215007
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
地址:苏州市三香路128号
电话:0512-68621856 邮编:215004
受理时间:周一~周五上午 9:00~11:30
周一~周五下午 13:00~17:00
十、投诉部门:
江苏省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
地址:苏州市竹辉路467号
电话:0512-65304994
邮编:215007
发布日期:2008-4-9 11:23:23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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